网设施用地、架空线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四章电网建设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设立电网建设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审批,做到特事特办、即报即办,主动服务、从速办理,不允许因审批迟缓而影响电网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及核准,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取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电网项目,电力部门提供工程资料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预审、用地转用手续,待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审批后,再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电力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电网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第五章电网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部门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电力项目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电力设施的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330千伏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进行电磁辐射专章评价。
第二十五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电网输变电工程有关土地问题的复函》甘国土资函发[]24号)电网输变电工程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电力部门依照《土地管理办法》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电力部门应将电网建设用地的位置、数量、类型等提供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进行安排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省、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电网工程建设的用地和走廊,做好土地规划、用地计划、用地预审、压覆矿评估、土地审批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保证电网工程建设用地。对因电网建设需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部门向林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绿地)审核手续和林木(树木)采(砍)伐审批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树木)补偿费、林地(城市绿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线路如无法避开风景林、防护林等特殊林种,电力部门应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林木(树木)砍伐,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当地政府要求电力部门提前建设的变电站项目,由所在市(区、县)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并负责土地平整和简易道路修筑,办理好土地使用证交电力部门。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330千伏及以下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提高设计和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35千伏及以上(750330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