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第八条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按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解决,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所需要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加快电网建设工作。
第九条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辖区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布置的工作,积极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推进本区域内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第十条电力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施。
第三章电网规划
第十一条电网规划(包括滚动修订规划)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电力部门依据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由市发改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阶段统筹安排和预留电网建设用地,实现电网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城乡规划中未考虑电网规划项目的要及时依法补充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应及时调整,保障电网建设用地。电网企业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城乡规划方案审查,并做好配套电网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市、县区建设部门、国土资源应将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开闭站站址、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统一纳入地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予以落实和预留。要结合道路、桥梁、涵洞等建设,将电网规划纳入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电网工程规划位置。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提供用地。
第十三条市、县区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组织编制总规、控规、详规及各项专业规划时,电力部门应按行业规定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提出电网建设方面对规划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各专业规划应与电网规划进行合理衔接、同步实施,共同促进电网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新建开发区、新城(区)应规划预留变电站、开闭站用地及电力线路走廊,作为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列入城乡市政配套项目用地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和安置被拆迁户。其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开闭站及电力线路走廊,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征求电力部门的意见。供配电设施用地的预留和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成片改造住宅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无法保证电力线路走廊的情况下,应独立预留或在建筑物内预留开闭站(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等电网设施的位置。电力部门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第十六条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平均间距150-200米应预留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布置位置1处(面积3米6米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电力部门负责对所有新建电缆分接箱,箱式变的箱体进行美化、箱座贴面,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
第十七条电力部门负责全市电网规划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电网规划,安排电力设施(含变电站、开闭站、箱变、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配电设施等)用地以及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运行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