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线、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对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组织专家实地勘察论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设立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参与取缔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违法占道问题,纠正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农机部门履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严格农机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定期向政府汇报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农机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农机宣传教育,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交通事故,规范农机销售市场。
六)城建、工商、质监、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监察、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职责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监督村社区落实本辖区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起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农业机械以及车主、驾驶人的源头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帐,对各类车辆、驾驶人、车主实行户籍化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村委会(社区)应督促新购车辆挂牌入户和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乡镇、村(社区)应建立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信息员制度。
第七章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实施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组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道路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靠实责任,落实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设施。
第八章 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凡不履行工作职责,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预防、发生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管不力,因无牌无证、货运车辆载人、超员超载等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乡镇、村(社区)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