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建设,规范市现代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现代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通过竞争性方式支持我市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开、专家评审、重点培育、竞争择优、绩效导向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拟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方向;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跟踪扶持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扶持项目验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的扶持方式。每个扶持项目补助的资金为50-300万元。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评定为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
(二)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资金等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三)项目为现代产业项目中的重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项目建设单位近3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应向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并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直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事业法人证明文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节能评估文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