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申请项目总投资的30%。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项目进行奖励,被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的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5%,项目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直接奖励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基金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计划与县(区)及行业回收上缴的基金数量挂钩。
第五章 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以无息借款、贴息补助方式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基金。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的征集、筛选,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市属项目的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提出建议计划,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上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逐项目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项目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明确选择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方式中的一种;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土地、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 市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专户,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九条 基金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基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项目单位或业主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 采用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