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体现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义,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矛盾,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陇南市灾后重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滚动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将本级财政自有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注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国家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生态修复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收益性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等使用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所安排的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纳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农业特色产业项目:
(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等;
(二)经核查属于虚报套取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自愿放弃实施的项目;
(四)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出的中央重建基金。
第七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市、县(区)两级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户。县(区)每年收回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60%作为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40%上解市财政作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基金支持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范围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发展项目;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农业特色产业中发展潜力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项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其他符合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九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向项目单位提供无息借款、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对通过社会融资实施的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奖励等多种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
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项目,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5年,到期归还。已经享受了一次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无息借款。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时,被担保的项目必须具备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银行有明确的贷款意向而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时,被贴息项目的贴息额度与银行贷款利息一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直接补助给被贴息的项目单位。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时,注入资本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