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对自己的评价,促进其严格要求自己,发扬成绩,克服存在的问题。
近期主要是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及考察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即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反馈。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干部主管部门采取书面通知、张榜公布、个别谈话、会议通报、通过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转达等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上述需要反馈的内容,分别向群众和被考察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在做好反馈
工作的同时,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较突出的领导班子,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帮助下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
四、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整体运行水平和质量,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必须实行考察责任制,使考察者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价的公正性负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提出以下要求:
1、对已确定的选拔任用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防止走过场,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执纪执法机关的意见。要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有重大问题的干部,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有关责任人要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给予纪律处分;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2、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在考察工作中,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对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3、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要去自己的原籍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考察对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交往密切的同学、同乡、战友,以
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考察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利用于部考察之机办私事,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讨好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5、考察人员必须对考察谈话进行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