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 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 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3 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 2 年,聘任期间 , 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 12 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 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 8 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 53 周岁,女性为 50 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