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 3 年以上。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 中层干部 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
第八条 区、镇(街道)机关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 2:1 。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 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 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机关 中层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 ; 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 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