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
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三十四、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其从业资格,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三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允许无证或者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三十六、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945号)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三十七、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