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常委会全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实施办法
,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职务提请任用表决。
第四条 纪律要求
1、区委常委会议票决任免干部、全委会票决街道、镇党政正职任用人选或提名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区委常委、区委委员参加方能进行;缺席的常委、区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同意票未超过到应到会区委常委、区委委员人数半数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重新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提出方案,提交下次常委会、全委会表决,不得临时动议。
3、与会人员若是拟任免人选,以及与拟任免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在对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时,应予回避;表决时,回避的人员参加投票表决。
4、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时,由一名常委担任监票员(一般由区纪委书记担任),由组织部工作人员担任计票员,监票员和计票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存档备查。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时,由组织部工作人员在主持人的指令下操作表决器的微机管理系统,对任免对象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同一批表决任免干部的表决结果打印成册后由监票员和组织部工作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5、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由区委常委秘书作出记录,区委机要室保存资料备查。
6、严守保密纪律,讨论、表决情况不得对外泄漏。
第五条 实施时间
此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共xx市xx区委员会
200x年11月28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