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计划确定后,由办公厅下发关于申报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分配原则,使用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类资助方案的具体额度,申报材料要求和报送方式。
第十条 民政部统一开展的全国性资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按照民政部切块下达的资金额度,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并将申报材料和项目明细报至有关业务司(局),再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一汇总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国家发改委资助的全国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材料,由有关业务司(局)分别接收,再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一汇总备案。
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部管社团申请使用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申报材料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一接收、汇总,拟定分配方案,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核准的分配计划,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按照切块分配或项目管理的要求,汇总各类明细表,制成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汇总表,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拨款通知,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拨款至各申报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对所资助的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并实行备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会同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定期或不定期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应当于每年5月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资助的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报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第十四条 按规定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视情况缓拨、停拨福利彩票公益金,直至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功能。确需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机构性质的,其作价收入应当全额归还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十六条 凡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或购买的设备、器材,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
民政部统一部署的大型专项工程,应设立民政部统一规定的专项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