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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每年从福利彩票销售额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直接由民政部负责管理、分配和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坚持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群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受助对象直接受益的项目。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不得高于年度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
第四条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主要用于资助地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予以倾斜。
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部管社团可以根据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原则,就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领域开展的全国示范性项目提出资金资助申请。
第五条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分配计划和使用管理的重大事项,由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根据部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起草年度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及分配原则(草案),拟定年度分配计划(草案),审核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资金分配。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根据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及分配原则(草案),审核年度分配计划(草案),负责向财政部申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按照切块分配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
民政部统一开展的全国性资助项目的资金,原则实行切块分配,民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指标,确定东、中、西部资助比例及资助额度。具体资助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国家发改委资助的全国性社会福利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需福利彩票公益金配套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操作上实行项目管理。全国示范性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第七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在当年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支配额度内,根据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本年度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及分配原则(草案),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后,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报分管部长批准,并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分配计划,经部领导审定后,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报财政部有关部门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