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和管辖范围内对发票的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发生或出现严重后果的,对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大记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串通、纵容、包庇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
(二)检举、揭发同案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或,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能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纪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开展检查活动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活动,或者有两种以上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员和干部的管理权限以及有关处分程序的规定处理。
对开具虚假发票已公款报销的违纪金额,应按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较重,指个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违纪金额人民币达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单位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或者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指个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违纪金额人民币达5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或者手段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报销的违纪数额处理。
共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对主要责任人按报销总额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按本人承担的数额处理。
第十五条 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涉嫌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