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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和防范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开具虚假的物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或者以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单据、凭证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单位是指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适用的个人是指本省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觉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或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开具超额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虚假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二)在经办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中,开具虚假的会议(培训)人数、天数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虚假发票公款报销,以及将不属于公务范围内的开支列入公款报销的;
(三)以工程修建、车辆维修等名义或擅自设立其他名目,套开虚假发票或者开具虚假金额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四)以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五)滥发钱物或为其他用途套取资金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六)在办理发票公款报销过程中,缺乏相关附件证明或手续不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五条 财务人员明知是虚假发票不加以制止而予以公款报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行政开除的处分。
财务人员徇私舞弊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 在发票报销的审批审核中,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疏于职守或纵容包庇,造成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发生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在发票审批审核中徇私舞弊的,从重处分。
笫七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具有行政和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单位,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企业在生产经营、商业经营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提供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单位发生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案件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