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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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党组织和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对党务公开工作做出部署,未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且不做解释或说明的;
4、应进行公开但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5、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公开程序,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不认真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4、对所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