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 (二)主要优点;
(三)存在的问题、结论及原因分析;
(四)考察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凡经有关法律、章程规定任命的干部,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被调整职务的领导干部,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和爱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之正确对待职务的变动。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要跟踪考察,对做出突出成绩、得到群众拥护的,应予重新任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桂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