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七条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造成不良影响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中有严重的经济责任问题,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待岗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年累计达3次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二十条 试用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合格的 ,仍改任原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诫勉期间出现问题或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置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后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直至待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一票否决”的计生、综治、财政工作其中一项连续两年被否决,或连续两年有一项被否决或警示,或一年中有两项同时被否决或警示,给予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领导干部降职处理,给予分管的副职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实绩差,在年终分类考核中,一类、二类乡镇综合排名连续两年列倒数前二位,三类乡镇连续两年列倒数第一位,县直单位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较差单位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降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或对县委、县政府有关经济发展和环境优化的决定顶着、拖着不办达两次的,或连续两年完不成县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党政正职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第二十六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或身体状况较差,难以担负现职领导工作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严重失误、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或引咎辞职。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委组织部对拟调整对象进行考察和拟定调整方案;
(二)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和找被调整对象谈话;
(四)县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拟调整对象的提出主要通过年度考核,届中、届末和平时的考察,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建议等渠道。
第三十条 对拟调整对象的考察应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形式,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第三十一条 对拟调整对象进行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被认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应准确、全面、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