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机关和县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实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降职、免职。
第四条 违反《审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
1、被审单位及主要领导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阻碍审计检查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2、伪造、变造或者指使、授意、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阻止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有关人员贪污、浪费国家资财以及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5、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指使、授意统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
6、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损害县域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7、经济决策失误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
8、公款请客送礼,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9、挤占、挪用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购置小汽车、建楼堂馆所或者挪用公款为个人或他人使用,属于挤占、挪用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加重处理;
10、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乱发奖金、补贴;
11、将全民所有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全民、集体所有财产转让给个人;
12、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豪华小轿车;
1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
14、虚开发票或者不合规发票报账;
15、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16、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买财物,或者将应当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不办理招投标,擅自发包;
17、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18、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行政性收费或者其他财政收入;
19、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
20、其它违反《审计法》、《会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