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结算凭证限于单位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冲减经费支出、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学杂费收据限于农村中小学收取学杂费使用,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填开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等规定内容,严禁用学杂费收据填开其他项目,严禁使用非财政票据收费。
五、会计报账程序
1、收入按不同项目,及时足额缴存教育专户,凭银行电子票收据联,汇总编制《收入缴存汇总表》,月终后三日内,上报教育核算中心。各单位应严格按物价、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另立名目或擅自超标收费,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2、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月初将用款计划上报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将资金划拨到核算中心账户。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经过审核的报账回执单或付款申请书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手续。
3、公用经费支出参照财政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5号)规定执行。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填写《邳州市教育采购计划表》报到核算中心。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核算中心汇总编制《邳州市政府采购登记表》,实行政府采购;符合部门集中采购的,由市教育局实施部门采购。向单位提供采购物品时,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单位履行验收手续后由验收人、单位负责人在《物品采购清单》上签字验收,同时签发付款申请书。对符合采购条件的物品,不得拒签。供货方凭供货发票、经验收签字后的《物品采购清单》和支付申请书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一般性办公支出、零星涉现小额支出,在取得合法性报销凭据后,经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按月整理汇总填制报账回执单,经核算中心审核属实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核算中心有权对手续不完备、开支不合理的票据拒绝审签。代办费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及时结算到学生个人,严禁“二次结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