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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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形成有利于交流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干部,应优先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相互配合,经常了解和关心、关爱、关注被交流的干部及其家属,做好经常性的排忧解难优扶工作,以解除他(她)们的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