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步评选,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初步评选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市、省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培养对象实施培养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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