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四)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 因职务晋升、调动、轮岗交流、或到龄退休的;
(六) 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九条 被聘人员提出辞聘的,应向聘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聘用单位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十条 解聘、辞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有聘任合同的,应解除聘任合同;有聘书的,应收回聘书。其聘用合同的解除按有关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人事业单位法定负责人聘期内职务晋升、调动、轮岗交流、退休、聘职期满或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的,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 因职务晋升、调动、轮岗交流、退休、解聘、辞聘的,应在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审计;因聘期届满的,应在其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审计。
(二)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驻县区属单位正、副职人员任免,上级垂管部门党组应在征求县委意见后施行。
第十三条 区县双重管理单位班子成员的任免,属县委任免的,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