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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条  荣获各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人数比例可以达到15%。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被命名后的届期内,是该单位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文明单位命名表彰后,必须将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文件报送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表彰制度。县级文明单位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文明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结合以下为主的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县级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同时,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全国、省级、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中央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文明单位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文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文明单位档案包括:单位概况,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领导机构、会议记录、届期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申请报告,重大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活动记录,单位的奖惩情况、表彰先进情况、政务公开情况,考评情况记录、审批呈报表、命名表彰文件、届中复查记录,干部职工对创建活动的建议、群众反映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等。
    2.年度报告。文明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必须在年初(2月底前)向县文明办报告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年底(12月底前)报告创建活动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成效。
    3.学习交流。文明办对文明单位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高整体创建水平。
    4.届中复查。文明单位实行届中复查制度。文明单位在届中必须进行一次复查,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文明单位届中复查由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市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届中复查根据上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进行组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保持先进,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在届中复查中出现不合格的单位,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和撤销称号等方式进行处罚。
    对领导不重视,没有届期创建规划,没有年度创建计划,没有开展创建活动,不能按时完成所在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交付的各项创建任务,创建工作出现停滞不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领导班子不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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