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单位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凡符合创建文明单位条件,有创建活动规划,按照基本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均可自愿以文件形式向县文明办提交申请报告。
各申报单位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前,必须将创建目标和创建任务在单位内部张榜公布10天,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动员和吸引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责任事故的;不参加所在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
2.逐级推荐。文明单位实行逐级推荐制度。文明单位按照逐级推荐、逐级升格的办法进行评选推荐,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评选推荐。创建活动取得特别显著成效的单位,经批准,可以越级申报。文明单位评选推荐程序是:县文明办按照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择优推荐原则,初步确定候选单位推荐名单,组织实地考评,送县纪委、计生委、综治委、安委会审查,经县文明委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进行公示。需向上级推荐的,以县文明委名义向市文明委推荐上报。
县级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办在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党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单位中按分配名额等额择优评选推荐。
省、市级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委根据《福建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泉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在上一届省、市级和县级文明单位中按分配名额等额择优评选向省、市文明委推荐。
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县文明委根据《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精神,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在上一届省级文明单位以及全国文明(先进)单位中按分配名额等额择优评选向市文明委推荐,再由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推荐。
被确定为文明单位推荐对象的候选单位应填写文明单位呈报审批表,附本届创建活动总结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县文明办。
3.择优评选。文明单位实行实地考评制度。县文明办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格,组织实地考评,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文明单位建议推荐名单,并征求县纪委、计生委、综治委、安委会意见,报县文明委审核,最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全国、省、市、县四级文明单位,原则上依据评选资格确定其中一级,不在同一届期内重复申报、评选、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审批文明委提出的文明单位名单后,隆重召开命名表彰大会,进行表彰,授予文明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登报表彰。
第十一条 荣获各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发给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从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生产企业的奖金纳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