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人员管理办法
(或户口本)复印件、照片、有关“三老”身份的证明材料、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年度统计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筹集和发放情况统计表、“三老”人员领取生活补助登记表、乡(镇)“三老”人员花名册、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要做好乡、村建档的检查指导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2、村级党组织“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村“三老”人员基本材料、花名册、“三老”人员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记录、年度工作总结。
七、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拨,缺口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市委组织部提供名单和资金下拨方案,由市财政局划拔各乡(镇)核算站负责核对发放。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在“三老”人员资格认定、生活补贴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七条 市委将把落实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乡(镇)、村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市委组织部和财政局每半年对“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三老”人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征求“三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新增和去世“三老”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组织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和改善“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各种理由挪用或不解决“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逢重大节日没有对“三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以及未解决其家庭困难的,在上报新增和去逝“三老”人员时,未按本办法第一、二、三
八、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乡(镇)党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