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
2、接受党的教育,参加党组织生活;向上级党组织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第五条 “三老”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享受生活补助标准:老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70元;老模范按模范等级确定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国家级的每人每月100元,自治区级的每人每月80元,地区级的每人每月70元。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待遇。
三、“三老”人员的义务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支持和参与市、乡(镇)、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主动帮助市、乡(镇)、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动员、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乡(镇)、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学习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尽其所能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九条 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
四、“三老”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村每年年底对“三老”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领导走访、群众评议、村民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老”人员资格,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
五、“三老”人员的变更
第十二条 原享受财政生活补助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得列入“三老”人员范围;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遵守村规民约,带头闹事煽动群众上访的不能纳入“三老”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公安、安全机关查处的;
2、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3、已自行退党、劝退或除名的,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5、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6、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7、拒不履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六、“三老”人员建档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三老”人员的建档工作。
1、乡(镇)党委“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三老”人员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