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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旗)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9]30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办法》以及《地委和地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县(市)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关心干部、爱护干部、客观公正、教育为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县党政正职队伍建设。根据各乡镇、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在工作中出现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谈话和函询的方式,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动态,促使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权力,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是指由县委及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各乡镇、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沟通思想、了解情况,或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包括双向约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三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函询,是由县委组织部向各乡镇、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发出信函,向其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由其本人认真负责地写出书面答复。
第二章 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对各乡镇、单位(部门)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和函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随时进行。
(一)双向约谈。党政正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及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约谈:
1、思想上出现波动或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时;
2、受到表彰、奖励或处分时;
3、干部考察和年度考核结束后;
4、面临职务调整、轮岗交流和出国前;
5、退休、病退、辞职时;
6、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
党政正职也可随时向县委领导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约谈,反映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委办公室和组织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要求与县委或组织部主要负责人预约谈话的党政正职的登记和联系工作,将预约情况进行汇总,报县委及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县委领导根据工作安排,确定约谈对象、时间、地点。
(二)提醒谈话。县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干部考察考核时干部群众有反映,或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不良倾向或苗头性问题,情节轻微的;
2、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出现不协调问题时;
3、有信访举报一般性问题的;
4、工作方法不当,作风不实、精神不振,自身要求不严或责任心不强;
5、领导干部 在“八小时以外”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影响干部形象,群众反映较大的;
6、不能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7、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对经调查核实,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况之一,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严肃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4、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