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推荐提名)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条 表决时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七条 对投票表决获得通过的拟任(推荐提名)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用或提名手续。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市委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八条 对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九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提名,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送达的,也可以口头征求意见。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表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馈。口头征求意见的,可以口头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记录备查,并与其他书面意见一并汇总。对提名人选,市委委员应当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明确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三)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推荐提名)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推荐提名)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推荐提名)人选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任用(推荐提名)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