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委运行机制试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经济收入申报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个人的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市委常委成员在任期内,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在调任、轮岗、离岗、退休、辞职等离任前,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实行询问和质询制度。
对市委常委成员执行市委全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市委委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出询问、质询。市委常委成员收到询问书、质询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4日起试行。 此前有关市委工作运行机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