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都应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决定,以市委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常委会的有关材料,并下发执行。
(五)检查督办。市委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据需要,组织专班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常委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市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为便于工作,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
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市委在全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决策的协调。
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有关领导特别是分管市领导的意见。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的协调。
市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市委决定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对市委的重大决策,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一抓到底。市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
实行市委常委成员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
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鼓励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协调。
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政府工作事项,召开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围的议题,市委书记应和市长沟通。
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员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对市长负责,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减少会议次数,缩小会议规模。召开有乡镇办区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全市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或联系市领导参加。
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按职责分工对口参加。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协调。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市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签审,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签发。
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签审,市委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经常务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