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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办法

研室、教科所、教师进修学校可以聘请部分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教坛新秀、市三坛为兼职教研、研究员或特聘教师。

(三)学校对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教坛新秀、市三坛教学任务安排上,要留出较充裕的时间,以便他们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学校可以根据考核评价情况聘请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教坛新秀、市三坛为首席教师,发挥他们在学科教学中的领头作用。

(四)县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定期开展名师名校长论坛等多种形式,对教育系统人才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予以宣传推广。

第八条 教育系统人才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教育系统人才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教育系统人才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要不断完善人才管理机制,努力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育人、用人氛围,进一步推进拴心留人工程。严格控制教育系统人才外流,建立教育系统人才服务期制度,教授级中学高级、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服务期为八年,省教坛新秀、市三坛、中学高级教师、教育硕士、市学科骨干教师服务期为五年,其他人才服务期为三年。教育系统人才如调离教学岗位,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

(二)建立教育系统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县教育局建立教育系统人才数据库,健全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的动态。在所在学校考核基础上,根据职责,每年对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教坛新秀、市三坛、中学高级教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待遇。

(三)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切实做好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人才座谈会,组织学术研讨、信息交流活动。

第九条 教育系统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省特级教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三坛、学科骨干教师经市教育局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津贴等有关待遇,并由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荣誉证书。

(一)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二)不具备师德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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