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下部门或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回避 。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