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畜牧兽医员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畜牧兽医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重点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量化评分表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好的职业道德。量化分为20分。
2、刻苦钻研,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宣传组织能力和熟练的操作技能。量化分20分。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踏实、开拓创新,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量化分为20分。
4、较好地完成各项畜牧科技推广任务、兽医防疫任务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和资料。量化分为40分。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法步骤:
1、考核工作在年度末进行。
2、先由个人围绕考核内容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好考核表后,交村(居)委会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乡镇畜牧兽医站。
3、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分管领导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考核认定,考核材料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归档保存。
4、根据考核分数的多少,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档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八条 按考核的四个档次,对每人每月扣减的50元进行年终再分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