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加强市拔尖人才的思想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管理期内,市委组织部要通过组织市拔尖人才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考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形势任务等方面的教育,激励他们努力成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创造者。
第十一条 关心和支持市拔尖人才的知识更新。有关部门和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创造条件,保证他们每年达到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市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进修、对口专业考察等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引导、激励市拔尖人才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领军作用。跟踪抓好他们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组织他们开展技术与经济对接、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建立市拔尖人才联系青年技术(管理)骨干制度,每名市拔尖人才要从所在单位选择确定1至2名35周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管理)骨干作为培养对象,确立培养目标,帮助、指导他们尽快成长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带头人;吸收和聘请市拔尖人才参加政府(单位)的顾问团、咨询团等组织,发挥他们在重大政治、经济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第十三条 对市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市拔尖人才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市拔尖人才,要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完成3年目标任务的需要和现有条件,制定服务保障措施。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市拔尖人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单位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市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对他们进行跟踪考察。
第十四条 对市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在三年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意见,经所在县(市)区或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市委组织部核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再享受市拔尖人才待遇:
1、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6、调往外地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拔尖人才的。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市级领导每人联系1至2名市拔尖人才,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科研、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市委组织部对市拔尖人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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