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应当公示的事项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查执法部门落实各项制度的具体情况,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措施,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原始材料,抽查案卷;
(四)现场抽考执法人员;
(五)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六)对执法活动进行走访;
(七)根据考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九条 考评以本办法第六条和年度制定的考评量化标准为依据,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考评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70%,公开评议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10%,日常监督考核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2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及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秀和良好单位的比例分别为被考评单位总数的10%和20%,表彰奖励单位按综合考评最后得分从高到底的顺序评定。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对考评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100元;考评为良好的乡镇人民政府奖励500元,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100元;
(二)对考评为优秀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奖励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100元;考评为良好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3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100元。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奖励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县政府被州政府考评为优秀或良好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州政府奖励经费的10%予以奖励。
被县人民政府考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以作为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奖励经费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报政府领导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站(所)办、科(股)室及其主要领导的惩罚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的先进个人评选,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以及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不依法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向县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并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