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进我县紧缺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楚雄州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柏县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人才系指从县外引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引进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引进;引进方法包括正式调入县内工作和定期与不定期聘用、聘请以及流动服务等。
第二章 引进人才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做出一定业绩或成果,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才者,年龄在45岁以下,属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粮烟产业、畜牧及畜产品加工业、水电能源产业、林业及林产品加工业、绿色食品及加工业五大重点产业等紧缺急需人才,均可列入我县人才引进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招商引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的实用型人才,也列入我县人才引进范围。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愿意调入或受聘于我县境内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国内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实行效益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报酬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对以各种形式来双柏工作的外国专家、海外华侨、出国留学人员,薪酬可以按双方协议执行,并尊重个人意愿,可临时聘用、合同聘用、协议聘请,并实行不转关系,不转户口,按绩付酬,流动服务,来去自由。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在我县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主持攻克关键技术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除执行现行政策规定的工资待遇外,按财政供给渠道,每月发给500—1500元的专家津贴;用人单位应安排临时住房,并给予适当的安家费;本人需要在县内购房并签订8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县政府给予5—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上级机关和发达地区志愿来我县支援工作,参与建设的管理干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县长、乡(镇)长助理,在双柏县工作期间每月给予100—500元生活补贴(组织安排交流、挂职锻炼干部除外)。
(五)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子女的入学,凭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引进人才介绍信,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配偶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县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根据本人条件推荐安置工作。
(六)以辞职、离职等形式来双柏工作的,属我县紧缺急需专业的人才,经县人事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承认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可优先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国内外专业人才来双柏合资或独资创办科研机构、高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