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依据,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晋升级别工资。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以其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在考核审核备案后兑现。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
上述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及发给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办法,按我省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公务员的依据,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按《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嘉奖的人员,按2%的比例在当年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近三年考核为称职以上是参与评奖和接受表彰的基本资格条件;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遇有评选先进和记功时,优先推荐;推荐、评选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和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均不得参与评奖记功。
四、推荐受奖候选人时,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必须秉公施考。对违反考核规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性质不同,给予单位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不兑现有关待遇的处理,其责任人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考核结果未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本级纪检监察和本部门公务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省人事厅制定参考式样,由地区或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