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次。工伤除外。
二、事假。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进行考核:
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工伤除外;
二、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三、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四、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开除的。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补充侦察未有结论和犯罪嫌疑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作出判决的,待有结论后视情况区别处理:无过错的,据实确定考核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工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次年起正常考核;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考核,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三、因同一错误事实,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依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现任职务期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基本资格。
二、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破格提拔使用的,必须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降职决定在考核结束后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仍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在三个月内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
五、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六、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顺延。
七、应降职而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