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测评。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处(科、室)为单位进行,也可将职能相关、相互熟悉的若干处(科、室)合并在一起进行,人数较少的也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先由被考核人进行总结述职,尔后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在评议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领导职位人员可按管理权限专门组织述职、测评。
(四)确定考核等次
1.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平时工作表现、民主评议结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2.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进行审核;
3.报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人)确定。
(五)公示。初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必要时进行全员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送审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应进行总结,将《公务员考核审核备案表》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签章。
(七)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三、后续工作
(一)归档。《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章后装入个人档案,单位考核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作为考核结果使用审核的基本书证材料。
(二)复核和申诉。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其中,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提出申诉,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办理。
(三)汇总上报。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于次年3月20日前将考核汇总数据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从军队转业为公务员的,根据转业鉴定和工作情况考核,转业当年一般确定为称职,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十六条 升任、降任、转
任、调任或其他原因导致人事行政关系变化的公务员,按新职位进行考核,其职位变化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第十七条 挂职公务员的考核。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其中挂职时间不足180天的,由原单位考核;结束挂职的当年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挂职表现情况。
第十八条 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律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国家和我省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后6月30日前转正任职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任职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