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量化考核。一般方法是将德、能、勤、绩、廉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权重,分领导、同级、下级三个层次或分领导、同级和下级两个层次分别测评,各层次各占一定比例综合出个人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职能、职位、工作特点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的参考标准:优秀:91分以上;称职:71分至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领导及机构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考核,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组织人事处(科、室)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乡(镇、街道)机关组织考核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副职、组织人事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组织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心胸宽广,群众威信高。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六、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
七、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科学的平时考核办法。一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进行工作纪实,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进行小结;
二、考核人(通常为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单位人员的出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及各方面表现情况,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检查被考核者的工作纪实,作出阶段性评鉴。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考核准备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
(三)进行宣传动员。宣布考核计划,学习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作好考核准备。
二、考核实施
(一)撰写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主要内容是:本职位职责和任务,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同时写出自评意见。一般职位的个人总结报直接领导审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的述职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
(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将个人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归纳后填入表内。
(三)总结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