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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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