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从高到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平均每个职位竞争人数超过3 人)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采用逐轮遴选的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 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可采用定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的考察评价方式进行。
第六章 公示和任职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充分考虑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考官组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