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二)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特别突出的,经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三)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同一职位报名人数不足2人时,该职位不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等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由面试考官组实施。面试考官组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其中相关单位的考官应占一定比例。面试考官组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指定1人为主考官。
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五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适当缩小范围,也可在内设机构中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