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上述机关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一般应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领导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工作需要的其它情况。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可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九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面试;
(五)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
(七)公示;
(八)决定任用;
(九)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