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境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