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填写;
(七)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案卷评查分数95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上为基本合格、75(不含75分)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参加评查的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产生或检查组随机抽取产生。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向被评查机关反馈案卷评查情况,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评查认定的实体内容违法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案卷,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年度政府法制先进集体、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五)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的各项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并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案卷评查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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