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70%奖励给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项目引进人和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