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设子项名称、评奖数量;
(五)评奖章程、评委数量及结构;
(六)评奖活动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全市性评奖活动,应严格按审批的内容执行。若变更评奖项目名称、评奖范围、分项设置、评奖间隔时间,评奖数量的,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评奖主办单位变更地址、评奖章程、评奖活动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评奖活动的,应当向市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全市性评奖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评奖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评奖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第十一条 全市性评奖活动应当完善作品或人物申报机制,广泛推荐,择优参评。评奖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价体系,将演出场次、收视率、采用率、上座率和发行量等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把经过实践检验和得到群众认可作为最终标准。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评委评语、评委身份、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评委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实行定期轮换。严格执行评奖回避制度,有作品或个人参评的创作生产单位领导不得担任相关奖项的评委。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借评奖收钱和铺张奢华的行为。对少数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社会影响不好的奖项,由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所有新闻媒体均不得对擅自举办的全市性评奖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或刊登广告。违规进行宣传报道和刊登广告的,依照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文艺、新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参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评奖活动中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评奖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予以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市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市性评奖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举办的评奖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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