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青年节为进一步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做好我市文艺、新闻领域评奖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评奖活动)的管理工作,改变目前全市评奖活动不规范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全市性评奖在引导和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全省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陕办字〔2009〕4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性评奖活动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对文艺、新闻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涉及文艺、新闻领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市”、“咸阳”等名称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 全市性评奖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少而精和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推动文化产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原则,提高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新闻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等党和政府机关工作部门,以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可举办全市性评奖活动。新闻媒体及市文联各艺术家协会举办全市性评奖活动,须报上述有举办全市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委宣传部审批。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市性评奖活动,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书画摄影展览、征文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市性评奖活动。
第四条 具有全市性评奖资格的党和政府机关工作部门如确有必要,只设一个评奖项目,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要本着少面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奖项目数量。所有评奖活动都要严格控制评奖范围、子项数量和获奖名额。
第五条 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市性评奖活动每届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 举办全市性评奖活动的资格审查和奖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凡以全国性、全省性奖项名义在我市设立“分赛场”或“分赛区”的,均应提前2个月报市委宣传部审核。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举办。市委宣传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评奖活动,应当在举办评奖活动前4个月向市委宣传部提交申请书;经审核批准的,可举办评奖活动。市委宣传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奖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评奖项目名称、评奖间隔时间;
(三)评奖范围、经费来源;
(四)